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集团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拓展市场,规范经销商管理,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互惠、双赢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经销商的甄选条件
第一条 经销商资格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要求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条 经销商的评定指标
01信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02网络与当地市场主导的客户有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对当地市场具有较强的销售与控制能力;
03管理拥有勤奋团结的专业销售队伍,具有较强的市场客户服务能力;
04行业经验从事建筑工程材料销售的经销商,以及装修装饰公司。
05合作意愿愿意与公司共同发展,并保持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年销售计划省级不低于500万,地市级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06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上报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集团营销部审批。
第三条 经销商市场布局
原则上选择省会城市(已成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除外)及经济较发达的地市级城市。为保证业务正常有序的开展,原则上同一城市只设一个经销商。
第三章 经销商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经营原则
1平等、互惠的原则;
2诚信守法、实现双赢的原则;
3长久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
第四章 经销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体制
1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集团营销部主管经销商。财务部、现场服务部、板材厂、大理石厂等部门予以协助;
2对选定的经销商,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集团营销部将不定期与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互惠条件;
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集团营销部可对经销商评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集团营销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销商进行评价, 不合格的解除长期经销合作协议。
第五章 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根据经销商协议,享有经销商应有的权利,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
一、权利
1经销商享有免费使用“万里石”名称以及标志的权利;
2经销商享有免费使用万里石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税务等相关资质、企业品牌、宣传资料等权利;
3经销商可在合同指定区域进行市场调研和市场开发;
4经销商享有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在厦的实地考察、技术、报价、产品等总部支持的权利;
5经销商享有公司免费提供展示厅所需石材样品的权利;
6合同签订后,经销商享有由公司为项目垫资、提供产品、现场及售后服务的权利;
7经销商享有按时获得利润支付的权利(按双方约定及时转付经销商,不得挪作他用或拖延支付。
8经销商享有接受公司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的权利;
9经销商享有对万里石国内业务集团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
二、义务
1经销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2在合同指定区域进行市场开发、客户维护的义务;
3经销商要维护和提高公司产品声誉,按公司要求统一对外宣传, 对于有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要完全避免;
4经销商有完成业绩承诺的义务;
5经销商必须以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销售及签订合同,合同款打入公司指定账户;
6经销商提供不低于100m2的样品展示厅及办公场所,自行承担展示厅装修,及开展业务的日常开支费用;
7合同执行后,经销商按合同付款要求,负责回收货款;
8不得以“万里石”名义或冒用“万里石”商标从事授权范围以外的业务;
9省级经销商签约前需缴纳保证金10万,地市级经销商缴纳5万。合约到期后无息返还。
第六章 经销商的管理
第七条 为了经销商可以在指定区域更好的进行市场开发,提高经销商的知名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经销商可以使用“万里石”字样进行 市场开发。经销商启用商标即被视为已无条件接受和遵守《商标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万里石商标授权只限于协议规定范围内产品的宣传,不得宣传其它产品。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万里石商标字样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装修;
3经销商装修方案须通过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集团销售部审核认可;
4经销商不得利用万里石商标或字样进行非法活动,一经查明,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为了经销商的销售能够按照厦门万里石的发展方针政策有效结合当地市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集团销售部会做好及时沟通配合, 信息更新工作。
1国内业务集团销售部负责人保持与经销商相关人员的良好沟通,并确保每季度一次实地拜访,全面收集信息与意见,协助经销商做好工程情况分析,并对拜访情况进行总结;
2准确、及时地传达公司销售政策、产品信息等,并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确保经销商准确理解,积极配合;
3定期举行经销商大会,对各个经销网点的业务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对经销商的业务管理,参照《国内业务集团业务管理流程》执行。
第十条 经销商档案管理
1销售部建立经销商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2经销商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的更新工作。
第七章 经销商的变更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变更
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是公司与经销商合作的依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合同条款时,由销售部事先与经销商进行沟通,由经销商提出书面申请,销售部拟定《补充协议》,交国内业务集团总经理审核。
第十二条 经销商变更
变更经销商是指在合同尚未到期前,需终止与原经销商的合作或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原经销商合作,并同时在原区域内选择新的经销商。
经销商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变更经销商。
1合同执行后,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或项目执行后,连续半年未完成回款任务的;
2经销商发生业务方向调整, 外欠货款、重大客户流失等情况,可能严重影响年度任务的完成,且沟通后无具体措施及进一步合作诚意;
3经销商或其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对我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且缺乏补救措施,不配合我公司工作的;
4其它经公司认定须变更经销商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办法由国内业务集团销售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2双方发生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厦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3本办法自2010年8月18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修订。
2016年1月1日